案情简介:
钱某因资金需求向李某借款,承诺卖房后全额偿还,故于2015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整,于2015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,于2015年10月初之前断断续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,三次借款总计320000元整。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8月29日期间,钱某陆陆续续向李某还款共计150000元整。后因资金周转不灵,又于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0月9日向李某先后借款85000元整。此后李某手术开刀急需用钱,多次催促被告全额还款,钱某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。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28日总计还款23000元,尚余232000元未还(180000+70000+70000-150000+85000-23000=232000)。双方曾多次协商归还借款无果。
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:
1、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2000元整,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,以232000元为本金,按照年利率6%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。
2、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原告李某证据:
借条、原被告之间转账记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支付宝聊天记录。
被告钱某答辩意见
原告与被告之间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,这些钱都是原被告之间谈朋友时原告借予被告花的。还一部分钱是可以的,要是全部还肯定是不合理的。
法院调查:
原告与被告之间仅仅是暧昧关系,这些钱都是原告为了取悦被告为被告花钱或者借给被告。后被告不愿意与原告在一起,原告恼羞成怒要求被告还款,被告称没有钱,但可以写借条。故而分两次写借条给原告并答应每月分期还款。
法院介入:
法官与律师积极介入此案,先与原告沟通,再与被告做思想工作。最终此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:
一、被告钱某于2020年8月15日前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总计人民币200,000元,其中被告钱某于2020年4月15日前返还原告100,000元,于2020年6月15日前返还原告50,000元,于2020年8月15日前返还原告50,000元;
二、如被告钱某就前述第一项债务有任意一期债务未按期足额履行,原告李某有权以232,000元为被告的总债务,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清偿债务;
三、案件受理费4,780元(原告已预缴),减半收取为2,390元,由被告负担,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;案件申请保全费1,680元(原告已预缴),由原告负担。